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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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用经用人单位批准,到期解除,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被迫辞职的除外。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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