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者新合同待遇变低本人不续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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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补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位提出不续签或者是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致使员工不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在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不续签的,则不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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