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1.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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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面积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套内使用面积时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不计入使用面积。
按建筑面积计价时,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此外,还应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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