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指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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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启动听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对于应听证的事项,应举行听证,而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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