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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1、债权人或债务人亲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不能重组或者和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是: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 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 6、召开债权人会议,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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