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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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属于招标的类型,时间试公司对物资需求的时间自行拟定,可以当面开标也可以过后开标;两种招标的程序基本一致(国家招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一般企业中从发放标书到开标不少于7天)竞争性谈判也可以称之为比质比价采购,议标采购。时间均没有限制。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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