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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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7、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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