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那么,什么叫做“克扣”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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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被单位克扣可以拨打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或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借口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克扣,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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