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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设立抵押担保公司时有哪些诉讼权

2022-08-25 0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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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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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房屋等地面定着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未依法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所购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全额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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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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