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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房屋等地面定着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未依法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所购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全额用于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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