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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能申请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复议前置程序,规定于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之五十三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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