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散伙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合伙分割财产,终止时,原则上按协议,无协议,听出资额多的一方意见。 第51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原54条) 第52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原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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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合伙这个说法。只有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退伙之后,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以出资的方式退还,也可以以其余的方式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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