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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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房产首付,婚后男女双方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可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具体的分工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视为甲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还有一笔抵押贷款还没有还清,将被视为房主的个人债务。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贷的,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则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的,则属于以下情况的,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一)房产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还贷的。 (二)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产权登记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 如果房产存在以下情况的,则对于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二)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购买,婚后还贷,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 三、如果房产证是双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还贷的,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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