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5部司法解释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5部司法解释共3部行业规范共4部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2部行业规范共4部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3部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2部行业规范共4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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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全文的内容是: 1.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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