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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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内容可由当事人约定,除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七方面外,借款合同一般还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双方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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