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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务员录用考察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况下会被开除公职?

2022-11-04 1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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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九种情形不予录用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今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但不适用于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办法》明确,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者,都确定为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除了“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余八种情形包括“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曾被开除公职、党籍”,“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等。 考察期限为30个工作日 据介绍,《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在考察期限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期限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如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该《办法》还明确,如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书面申请复核。相应机关须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考察包括六个方面 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首次明确,公务员考察须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六个方面。 为确保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法》规定考察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要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形成的考察报告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公务员局自去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试点调研工作,召开7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乡镇、社区,在梳理意见建议500余条、六易其稿后,《办法》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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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会被开除公职:公务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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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开除公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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