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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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下列情况下不给孩子抚养费: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不要求对方支付的。 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的。 另外如果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的也可以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等其恢复自由后仍然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离婚不用付抚养费的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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