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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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2.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全部。
以下情况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1、男女双方离异后,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2、男女双方离异后,未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3、其他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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