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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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处罚如下:1、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2、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3、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5、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6、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7、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8、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不安规定使用灯光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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