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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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写清楚委托人以及受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以及身份证号码;2、写明委托事项,注明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行为,委托人会予以认可。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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