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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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查阅鉴定材料; 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要求提供鉴定需要的样本; 4、依法完成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 5、其它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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