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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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若为经济性裁员,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来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补偿,以六个月为限,满六个月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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