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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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都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达成一致。如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协议有以下好处:夫妻财产协议是解决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缠,减少举证麻烦,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夫妻财产协议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若夫妻关系好的时候提前定义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夫妻关系会更有保障;夫妻财产协议可保护再婚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再婚障碍,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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