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甄别不同情况,慎重予以处理,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因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故此,离婚协议的效力很高,不能随意推翻。
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
无共同财产”的情况,一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
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或存在误解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对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一方在
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隐匿、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则有权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法有权要求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