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盗窃,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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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盗窃游戏账号数额巨大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价值一万元的账号,是应该会被拘留的。虚拟财产也有其现金价值,如果盗窃的虚拟财产现金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就会构成盗窃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实践上有不同做法。有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但是也有法院对此以盗窃罪定罪。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此明确规定前,具体如何判决,仍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盗窃游戏币不属于盗窃罪。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盗窃罪中“财物”的法律属性,所以不属于盗窃罪犯罪对象规定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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