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社保费。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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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公司辞职后,社保会断缴,因此当事人可以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个人参保的,只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从公司离职后社保的处理办法:养老保险:停止交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医疗保险:停止交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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