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其中存在单位支付部分也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但是可以要求单位代为申请。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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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很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法律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或者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且用人单位需要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前支付的工伤保险,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发生工伤事故无力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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