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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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可以申请复核;且应注意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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