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1、顺产,难产: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产妇或婴儿死亡:《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流产: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男配偶假期工资: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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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介绍信; 2、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反正面并注明男职工联系电话); 3、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4、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6月30日后计生部门不再办理“生育证”改为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本》,女职工无法提供“生育证”的需提供《一孩生育登记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7、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男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男职工姓名、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 3.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 4.男职工单位介绍信(须注明哪位经办人为哪位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盖公章);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红章); 8.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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