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根据规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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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南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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