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收缴非法牌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收缴被挪用牌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禁驾驶未经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处200元罚款并对机动车驾驶人记6分;严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200元罚款并对机动车驾驶人记6分;对在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过程中,干扰、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执法办案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或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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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价值标准分别如下: 1、专用设备的价值标准是产品质量均匀、稳定;可以使用半熟练工代替熟练工;在同样的生产量的情况下,使用专用机可以节省占地面积;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低。 2、通用设备的价值标准是大量制造出来的,一般购置价格便宜;可以加工很多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总台数少;容易取得设备能力的平衡,适于多品种小批生产;标准化设备,维修费用便宜,修理用零部件也容易得到。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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