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劳动者伤残期间的所有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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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认定工伤后赔偿规定有:因工死亡后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贴;工伤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住院和生活费用以及伤残补贴。
1、职工发生事故或者被诊断出职业病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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