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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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处理: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部分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适用强制履行。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租赁义务的履行具有相当程度的人合性,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持续性行为,难以强制履行;对于存在不能履行情形的行为,不可以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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