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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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均可以主张抚养费,费用一般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月收入的20%-30%。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以双方协议为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会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社会的经济水平三个方面考虑,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来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当然,当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生病等变化或其他正当理由时,则可以再度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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