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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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就可以认定达到规定中的数额较大。 第三,如果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就可以认定达到规定中的数额巨大。 第四,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面规定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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