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虚开增值发票罪的立案金额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