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做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如果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是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二是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对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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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口头通知单位是可以算辞职的,如果是转正后的员工不能口头辞职,是需要有书面的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之后应该及时安排员工离职,并且结清工资。
如果员工强行离职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下达书面通知,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是劳动者也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劳动者强行离职指的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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