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4、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6、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7、公证人员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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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房屋赠与公证手续的办理如下: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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