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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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人应携带所需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窗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等;2、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受理岗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可当场填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手续有: 1、申请人携带需要的材料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材料主要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更详细的需要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会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3、审核通过的,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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