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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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残赔偿标准中生活费是按照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不会支付额外的生活费。如果是伤残等级较高的而且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每月将会支付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员工符合规定的治疗工伤或者是职业病过程中产生的挂号费、医疗费及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是会全额报销的。
职工因工受伤的,可进行伤残鉴定,会根据伤残的等级对其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工伤造成的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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