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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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对对方进行补偿。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如下:直接交存转账支票、现金方式;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支取住房基金方式。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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