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无自己独立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具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资格。但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有许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实上实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的已经在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合法的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是,保证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并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范围之中。因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从事保证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利;二是经设立其的企业法人的特殊授权。 法人的职能部门是法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履行自己的职能所设立的内部机构,其一般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项目不如没有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我认为其性质应为公司的内部只能部门,其对外所签定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没有拘束力;另外,从项目所签定的合同内容来看,项目部只是在工程队拖欠油款时督促工程队履行付款义务,项目部本身并没有承担给付油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从合同效力来讲,项目不所签定合同无效,从合同内容来讲,项目不也没有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的表示,我认为,贵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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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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