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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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经过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设立公司的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确定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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