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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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具体如下: 1、协议离婚的程序,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的项目有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不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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