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一些省市规定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一些省市规定按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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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事故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则停工留薪期从单位批准、劳动者正式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当天算起,一般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但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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