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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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强制责任方垫付费用的规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按照你的描述此案件为纯车损案件,没有人员伤亡,此种情况下,交警队并不会接受你方的要求一直扣车,到了事故处理流程完毕就会放车。除非你方已经在当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对方车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而你方又担心事故处理后难以找到对方索赔,最保险的办法就是直接起诉。另外停车费和拖车费属于间接损失部分,依法未必能够得到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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