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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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孩子的抚养权一经确认就不能够再随意的变更。父母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况,一般当事人是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都想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只能够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之中,有可能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惯例来进行判决,但是司法实践中中法院并不是绝对的判决一人抚养一个。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一种相对折中的处理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离婚夫妻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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