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即使办理手续。但对没有提前通知的,并未规定有法律责任。 劳动部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7〕106号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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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或者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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