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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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不评估的分割: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子明确指定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离婚房产的分割: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的,离婚时由二人协议分割,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夫妻的个人房产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房产的评估价格一般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的,任意一方也可请法院对房产进行评估,法院会委托第三者评估房产价格,然后法院按照评估价格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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