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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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披露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双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事安排等。对法人股东,要穷尽到自然人股东;对自然人股东,要穷尽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姻亲。同时,要求收购方、目标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保证。律师要调查目标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还需要要求收购方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收购方的全部工商注册档案。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要披露,并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外汇法规的规定;否则,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批。。
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的披露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中对双方规定的一些法定义务。一般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事安排等。对于法人股东,应该要到自然人股东。对于自然人股东,应该要到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姻亲。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收购人之间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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