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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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如果受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最新的工伤一至十级的认定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按照伤残程度的轻重,一共分为十级。比如一级工伤就是极重度智能减退、重度运动障碍等,二级工伤就是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等34种情况,三级工伤就是面部重度毁容等37种情况,以此类推,越往后的情况就症状越轻,获得赔偿也会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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